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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일감법학2011.02 발행KCI 피인용 1

중화인민공화국의 구제(区际)형법과 법역(法域)의 차이

김경찬(고려대학교)

19호, 149~188쪽

초록

当前,中国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象。中国大陆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香港、澳门的回归,使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等地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起来,这不可避免地在多法域间产生了法律冲突、刑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首先,中国有必要相互了解各法域刑事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并在互相尊重和保障平等地位的基本原则下寻求具体的协助方案。在与刑事法相关联上,侦查机关需要在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及移送、犯罪情报的交换、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协助的程序上的协议,刑事司法机关则可以进行犯罪被告人的起诉及移送、审判程序上的协议,以及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犯罪所得的没收等方面的协议。甚至还存在通过民间机构谋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例如在厦门和金门地区设立中立区通过仲裁机构谋求相互协助的方法既是。此外,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等地各自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也是一种方案。中国的特殊现状需要一个共同目标。作为中国特殊现状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尽管必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但各地域并不应该以各自的发展与稳定而独立存在。而是应该谋求能够共同发展的模式并相互补足各地域的法律特点和优点。各地域间的交流与沟通使中国形成一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成为可能。这首先可以从四法域的法律专家通过参照国际法的普遍原则与区域性公约来共同研究具体的问题开始入手。中国四法域法律方面的相互协助经验必将成为东北亚及世界各国不同法律体系间谋求共同法律基础的实践性的、基本的重要经验.

발행기관:
법학연구소
DOI:
http://dx.doi.org/10.35148/ilsilr.2011..19.149
분류:
기타법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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