공직자 뇌물범죄 형벌설정의 문제점 및 개선방안 - ‘유엔 반부패협약’을 참고로 -
阴建峰(북경사범대학교)
13권 2호, 669~687쪽
초록
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犯罪中危害性大, 发案率高的一类犯罪, 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与祸害, 更系全球第一项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注的焦点。《公约》第三章第15条专门规定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罪。与《公约》的上述规定相对应, 中国刑法在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也规定有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等贿赂犯罪。鉴于《公约》第2条第1款对 “公职人员”的界定与中国刑法中的 “国家工作人员”之范围基本一致, 故本文将这些犯罪统称为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尽管正是为了切实贯彻《公约》, 积极应对惩治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 《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但相比于《公约》而言, 中国刑法中关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规定仍略显粗疏。我们主张, 在现阶段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对 “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予以阐明, 确立受贿罪严格适用死刑的实体标准。首先, 对于受贿罪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应本着刑罚谦抑的精神, 体现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对受贿人动用死刑的慎重态度。我们考虑, 可以将“情节特别严重”解释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索取贿赂而为他人谋取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 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涉及面广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其次, 应该摈弃现行刑法对受贿罪所采取的绝对确定死刑之配置模式, 将无期徒刑作为与死刑并列的可选择的刑种。此外, 司法机关也应通过提高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 保障诉讼权利, 确保公正审判等方式努力从刑事程序方面着力控制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从而切实为最终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
- 발행기관:
- 한국비교형사법학회
- 분류:
- 법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