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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비교형사법연구2011.12 발행KCI 피인용 2

민간영역의 뇌물범죄에 대한 중국형법의 규정과 補完방향 - 유엔반부패협약을 중심으로 -

박종근(중국 서법정법대학)

13권 2호, 689~703쪽

초록

我们所处的时代, 机遇与挑战并存, 机遇大于挑战。伴随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 必然产生文化重生。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以及三资企业等私营部门不断涌现, 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企业内部监督措施不完善, 管理不到位, 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现象和犯罪问题也出现了增长的趋势, 如私营部门在交易中出现的商业贿赂犯罪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科技的进步, 经济的增长, 流通的扩大以及跨国公司的兴起, 商业贿赂犯罪已经不在局限于贿赂本国的商业主体, 而逐渐出现了贿赂外国商业主体的犯罪行为。秉承“根除腐败是每一个国家政府的责任”的原则, 为调动和整合世界各国力量“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公约)。到目前为止(2011年5月23日), 世界上共有152个国家批准该公约, 具有了当事国的地位。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反腐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反腐公约》, 2006年2月12日起该公约在我国生效。自我国加入反腐败公约之后, 为了全面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和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也为了使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更为科学和严密, 立法机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这些努力,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日趋完善, 基本上满足了防范和打击腐败犯罪的要求, 但与《反腐公约》规定之间尚存在一些差异, 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刑法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相当差距, 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以更好地履行缔约国的义务。

발행기관:
한국비교형사법학회
DOI:
http://dx.doi.org/10.23894/kjccl.2011.13.2.030
분류:
법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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