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續慣行에 대한 國家權力의 타협과 관철 ― 남경국민정부의 상속법 제정을 중심으로 ―
손승희(인천대학교)
117호, 309~359쪽
초록
南京国民政府以训政来追求党国体制,曾希望通过改变一系列的旧习慣来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由此,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存在的民间习慣使其實現法律化, 进而根据国民党的党纲来实现这些习慣的近代化。对于继承这一问题, 近代民法与传统习慣之间存在的最大的差异是关于宗祧继承问题的。财产继承仅仅是宗祧继承的附带问题, 宗祧继承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宗祧继承习慣持续了几千年,在近代以后也没有发生什么本质上的变化, 支配着人们的精神世界与日常生活。这是有違国民党党纲中男女平等原则的, 不符合時代潮流的。国民政府需要削弱社会上根深蒂固的家庭主义,解放个人, 從而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国民'。因此国民政府当时试图通过制定民法来解决宗祧继承的问题。民法的制定虽然从清末开始就经历了几次修订, 但是由于辛亥革命和北京政府的倒台等政治变革,没有得以施行。推行国民革命的国民党希望改变不合理的继承习慣。国民政府虽然还没有掌握全国范围的政权, 仍然下命令在其管辖的省市内实施“妇女运动决议案”。但是事情并没有按照国民党的意图顺利发展。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到那些没有导致诉讼的民间习慣。即使导致了诉讼, 最高法院也仅仅能够保障未婚女性的继承权, 而无法保障已婚女性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因为没有解决宗祧继承问题下承认女子继承权的緣故。1930年的民事习惯调查显示, 即使颁布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和“已婚女子追溯繼承財産施行細則”, 在农村人们按照传统习慣来行事。这一切都源于害怕改变长久以来习惯, 希望维持传统习慣的惯性力量。在这习慣的惯性之下, 不可避免与力图以西方概念来习慣近代化的国家权力就处于不断的紧张关系中。因此, 国家权力只能通过修改民法来试图向继承习慣妥协。也就是说, 在民法继承编中, 对于宗祧继承和嗣子并没有规定, 仅仅规定了财产继承。但是, 在与此相关的诉讼判决中体现出的民法, 虽然不采用宗祧继承, 也没有禁止在民间立嗣而实行宗祧继承的行为。即没有全面否认宗祧继承。这就显示出了国家权力对继承习慣的妥协。但是这种妥协并没有达到违背国民党党纲的程度。反而在这一过程中, 国家权力贯彻了国民党党纲, 最终使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习慣有了改变。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 在继承这一问题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结果就是, 虽然在短时间内并不能改变宗祧继承的观念。但是关于嗣子的观念却有了确切的改变。使继承主要是以配偶和血亲为主, 传统意义上的宗祧继承在法律上消失了。如果用法律来保障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努力通过诉讼不断得以持续, 经过一定时日之后也变成了一种习慣。毕竟, 在国家权力与习慣的紧张关系中, 习慣被国家权力面临着一些改变的契机。在长久的历史时期里都没有过什么大变化的继承习慣,在国家权力的意志面前逐渐开始转变成为近代化的继承制度。国民政府在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能够顺应时代潮流, 要实现男女平等的普遍理想。这一点国家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立法的正当性。因为中国传统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家族制度在近代受到了猛烈的批判, 要求女性继承权的舆论也已经形成了。所有权概念的变化也影响到此。因此, 通過这些舆论的力量, 国家权力至少能够确立立法的正当性, 并谋求新习慣的形成。
- 발행기관:
- 동양사학회
- 분류:
- 역사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