학술논문성균관법학2012.12 발행
중국 인민조정합의의 효력에 관한 소고
장송청(가천대학교)
24권 4호, 217~245쪽
초록
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和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国前多数有关人民调解的条例等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生效判决有同等效力。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则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首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衔接人民调解与诉讼的重要制度之司法确认制度,给经当事人共同申请而由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执行力,从而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系民事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双方之间的纠纷,基于平等协商,通过互谅互让而达成的以平息纠纷为目的的合意。尽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说服、疏导等方式予以介入,但究其本质仍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合意,故人民调解协议本质性效力为和解契约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人民调解协议可依司法确认制度通过非讼程序被赋予执行力,与一般和解契约存在一定的区别。综合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可被赋予执行力,执行名义系法律上认定执行力的公文书等内容,就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和解契约之效力基础上应能进而认定其具有准公文书的效力。就有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补充完善。在人民调解实务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善于利用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人民调解书以执行力,从而加强人民调解协议之效力,最终实现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实效性的目的。
- 발행기관:
- 법학연구원
- 분류:
- 법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