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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중국고중세사연구2013.02 발행KCI 피인용 8

漢律과 唐律의 殺傷罪 비교 ― 당률의 ‘以禮入法’論에 대한 해석 ―

김택민(고려대학교)

29호, 63~95쪽

초록

本文试图进行了汉唐杀伤罪问题的比较,以此作为对汉律、唐律之本质和结构的探索之一。唐律只在杀人罪的罪名上比汉律多一个名目即“误杀”。关于杀人罪的刑,汉律备有弃尸和赎死两个层次的规定,反而唐律设有五个层次的。类似的情况还见在伤害罪,汉律有四个阶段,唐律有十个阶段而显得又复杂又细分。不过,两者之间共同存在着按照个别犯行的情状而审定罚刑的所谓法定化特点。不过,根据汉律规定,有爵者之间的打搏伤害被定为罚金刑,父母殴打子女致使陷于死亡被定为赎死。与此不同,这些情况在唐律伤害罪原则上都被处于实刑。在唐律上,官私贱人被分为两个等级。下级贱人犯良人与上级犯良人相比加重定刑,良人犯下级贱人与犯上级贱人相比减轻定刑。唐律详细具备着如此规定。在汉律上无法看到官私分类,不过,根据其属性可以做区分,比如贱人犯庶人以上身份者就被处于加重判刑。但是,目前无法确认庶人以上身份者犯贱人时被减轻定刑的规定。在汉律没有对主人范畴的设定而具有对犯主人和主人的父、母、妻、子情况的规定。与此相比,在唐律可见有关主人范畴的明确设定,其范围也显得大为扩大。不过,两种律都采取贱人犯主人被处于重刑的处分,反而主人犯贱人时只有杀害犯才被受惩罚的极为不平等的共同规定。此外,唐律设定了按照主人五等亲属的亲属等级施行加重判刑的规定。还有幸蒙主人的好意而摆脱贱人身份的人犯旧主人时,他就受加重处分而主人倒被处于减轻处理。如此规定未见于秦汉律令。唐律、汉律都将子女骂其父母判为绞首刑,不过父母只有杀死其子女的情况才被受惩罚。如此看,在父、子的刑事上地位存在着颇为不平等关系。不过,在汉律,父母告子女的不孝时其子女就被处于弃尸,但其父母的年龄超出七十的话经过三次的返回后才下处分。另外,子女服役城旦舂、鬼薪白餐以上刑或变为外人的奴卑时不受父母的告发。这些规定不见于唐律。唐律规定,子女殴打父母的行为被视为十恶之恶逆罪,骂或告发的行为被定为十恶之不孝罪,无有宽容处分的原则。据此可知,与汉律相比,唐律加以提高了父母在刑事上的地位。和汉律的旁系亲属限于兄、姊、伯叔、姑相比,唐律还包括五等亲以及按尊卑长幼、亲属而有不同刑罚的内容。不过,若有亲属内尊卑长幼之间发生犯行,卑幼犯尊长时受加重惩罚,尊长犯卑幼时被处于减轻处分,这一原则共同见于汉、唐律。丈夫犯妻子时其刑罚可以减轻,妻子犯丈夫时其刑罚却加以重审,这是汉、唐两律之共同点。即使如此,对于丈夫打伤妻子的情况,若没使用凶器,汉律不问罪,反而唐律只是比一般犯事降二等处理,并不是无罪。还有,只在汉律上见到夫妻相犯的相关规定,而在唐律不仅见到丈夫和妻之相犯规定,还能发现丈夫和妾、妻和妾之相犯规定,而且其之间有差等处分规定。在汉、唐律皆备有关于無血缘关系亲属之间犯行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按照尊卑长幼、亲属程度认定刑事上的不同地位。据汉律,在妻子、丈夫亲属之间的相犯的情况下,对妻子加重责罪的亲属范围是如下:➀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主母、后母;➁丈夫的父母之兄弟姐妹;➂丈夫的兄弟姐妹。对于同样情况,唐律规定了如下的亲属范围:➀丈夫的祖父母和父母;➁死亡前夫的祖父母和父母;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亲以上的尊长。在妻子和丈夫的卑属之间发生相犯的情况下,唐律对妻子问减轻的罪。但是,对妾之尊长的犯行被同视为妻子的犯行,反而对卑幼的犯行却被处理为比妻子的情况减轻程度缩小的判刑。关于殴打父亲的偏妻之父母、兄弟之妻、妻之父母的事情,汉律具备着相关处理规定,但唐律没有对父亲的偏妻之父母、妻之父母的犯行的处罚规定。不过,根据妻之父母是相当于缌麻亲,我们可以设想合于其条件的加重惩罚。另外,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母、姊妹,唐律认定其绝义之事由而实行强制离婚的措施。唐律与汉律不同,除了兄弟的妻之外,对犯亲属的妻的情况,采取加重或减轻之规定。如上所述,在杀伤罪的处理上,汉、唐律之间鲜明地存在不同之处。和汉律相比,唐律提高了父、祖和尊长的刑事上地位,扩大和细分化了可以施行刑事上差等地位的相犯对象范围,并且相关规定更为复杂。从表面看,我们可以发现汉律、唐律之间的不同点。但这只是形式层面上的事情,并不是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从法之本质和法律体系之结构的角度看,可说无有差异。比方说,尊长和卑幼相比、良人或庶人和贱人相比、主人和贱人相比、丈夫和妻子相比,拥有刑事上的优越地位。前者犯后者时,即使是在没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不会触犯的行为也可以被处理为重罪。这些特质共同见于汉律和唐律。如此看,至少根据杀伤罪的相关情况,可知从汉律至唐律之发展是保持着汉律原有的本质和结构的同时还扩大形式和法律适用范围和加强尊长权利的演变。当然,这些变化可能受到了儒教思想的影响,于是可以被视为儒教化过程之一部分。不过,将其儒教化过程理解为先秦以来留下的本然的儒教思想和伦理的影响所引致的结果,恐怕不是很恰当的。之所以如此,正如班固所云:“后世经传既已乖离,博学者又不思多闻阙疑之义,而务碎义逃难,便辞巧说,破坏形体;说五字之文,至于二三万言。后进弥以驰逐,故幼童而守一艺,白首而后能言;安其所习,毁所不见,终以自蔽。此学者之大患也。”;“然惑者既失精微,而辟者又随时抑扬,违离道本,茍以哗众取宠。后进循之,是以五经乖析,儒学䆮衰, 此辟儒之患。”随着时代的转变,儒教经典失去了原本样子,逐渐显出变质。是因为,经常被理解为“以礼入法”的从汉律至唐律的发展也以如此发生变质的经典作为典据而进行。

발행기관:
중국고중세사학회
DOI:
http://dx.doi.org/10.15840/amch.2013..29.003
분류:
역사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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