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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중국학보2013.06 발행KCI 피인용 8

宋代 “有夫者” 姦通에서의 “謀殺其夫” 처벌 :“姦妻”의 처벌에 대한 법률 논쟁을 중심으로

최해별(이화여자대학교)

67호, 131~158쪽

초록

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 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 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 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 的情况下, 即“奸人(奸夫)杀其夫” 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 因为她的通奸成为丈夫死亡的间接原因, 对她的处罚往往成为当 时法官所关注及讨论的对象。 本文分别考察了宋代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 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关于唐宋时期奸罪的研究, 到目前有较多的成果, 但对通奸所引起的夫妻之间杀伤 罪方面, 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 继承唐律的『宋刑统』规定了“奸夫”杀死本夫时“所奸妻妾虽不知情, 与同罪”, 但反映南宋时期的『庆 元条法事类』记载“妻不知情者, 奏裁”。 围绕这一法律规定的变化, 文中考察了两宋时期的相关判例, 其中 几个案件引起了中央官僚的激烈论争: 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 (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 通过分析这些法 律论争, 我们得出了如下的内容: 关于处罚“奸妻”的法律方面: 第一, 虽然我们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才找到“妻不知情者, 奏裁”的规定, 但在北宋元丰时期已存在州军上奏处罚奸妻案件的事例。 可见, 这一倾向北宋前中期已经开始出现。 第 二, 『庆元条法事类』的规定中仍有“妻不知情者”的条件, 但是, 通过元丰年间阿陈案我们观察到奸妻知情 者也属于“上奏”的范围。 第三, 中央机构复审这类案件的过程中, 最关键的要素就是证明奸妻的“加功”与 否, 即证明她的“共杀”与否。 “从而不加功”和“加功”分别处罚的原则在唐律中只针对“凡人”之间的杀伤 罪, 而现在我们知道元丰时期这一规定已被适用于“夫妻之间”的杀伤罪。 总之, 两宋时期对奸妻的处罚上 出现了慎重判处死刑的倾向, 并且处罚的层次也逐渐细节, 即“加功”与否成为判刑的标准。 关于法律论争所反映的政治方面: 对地方州军所奏上的奸妻案件, 中央官僚的立场明显分为两种, 即处死和免予处死。 但是, 他们所论争的内容不只停留在于处罚奸妻的问题本身。 处罚奸妻只是表面上 的内容, 实际上他们通过论争表明了种种的政治立场。 主张判处奸妻死刑的杜纮比较倾向于以“礼”、 “律” 作为判决根据, 也强调“奏裁”制度的弊端, 反对“生死惟奏与否”的现况。 他主张处死阿陈是与此相关的。 朱熹也保有反对“奏裁”制度的立场, 曾经指出过奏裁带来刑案拖延等问题。 朱熹还强调“人理”、 “三纲” 等, 把它作为判决根据。 陈傅良引用了“与同罪”的律条, 也强调“三纲”、 “『春秋』之义”等传统价值。 与此 相反, 主张免予死刑的司法机构及官僚, 比较重视有无“同谋共杀”的实际根据, 没有确定“共杀”的情况下, 他们维持慎重的态度, 不轻易判处死刑。 另外, 葛邲担心“追逮及于无辜”所导致的“伤和气”, 也强调朝廷 处理“疑狱”的原则。 这些都构成为主张免予阿梁斩刑的根据。 站在这一立场的官僚比较倾向于重视“奏 裁”。 总之, 从对阿陈案、 阿梁案、 阿王案的法律论争, 我们观察到: 两宋时期“律”和“敕”的对立、 “人理” 及“三纲”和实际法律根据(共杀与否)的对立、 反对奏裁和重视奏裁的对立以及地方和中央的对立。 从这 些对立中我们终于发现了重视儒家价值及传统经律的官僚们和要把司法权归属于中央的皇权之间的紧张 关系。 总之, 两宋时期在处罚奸妻的司法现场中, 出现了慎重判处死刑并处罚程度逐渐分层的倾向。 这种 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奏裁制度的成熟相关。 处罚奸妻的问题往往成为当时政治上存在的种种对立关 系暴露出来的地点。 通过考察三件判例及论争, 我们发现这些对立关系中要掌握司法权力的中央(皇权)显 示更加强势的倾向。 这种倾向导致处罚奸妻更加慎重及细节判刑的结果, 并构成为与以后时期不同的两 宋时期的特点。 我们已知道元、 明、 清时期出现了在处罚奸罪上更加保守的倾向, 也出现了新儒家秩序 更加渗透到性别秩序的倾向。 本文解释了与此类趋势截然不同的两宋时期的特点。

발행기관:
한국중국학회
분류:
중국어와문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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