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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법학논총2013.09 발행KCI 피인용 3

중국공회와 중국 공회법의 특징- 한국의 노동조합과 비교하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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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영애(한양대학교)

30권 3호, 115~150쪽

초록

最近几年,中国的劳资关系呈现出一种变化的趋势,南海本田罢工事件,即为一例。该事件引发了韩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中国工会的兴趣。本文主要从分析全总及中国工会的历史、中国的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中国工会与韩国劳动组合不同的特点。中国工会不同于中国的工会,它远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诞生而诞生,而它的宗旨及成长历史,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立法走向。中国的工会最早出现于清中叶,而中国工会的前身—劳动组合书记部,则由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8月。劳动组合书记部成功领导了当时主要的几次大罢工,成为当时重要的工会运动的领导组织。但是在“二·七惨案”后,中国共产党即认识到在中国不适合搞传统的、以提高工人待遇为宗旨的工会运动,从而转向了以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路线。代替劳动组合书记部而从新组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即全总,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辅助机构。因此,全总领导的中国工会,不是纯粹的工会组织,而是执行共产党政策的一个机构。建国以后,中国通过了两部工会法。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通过,2001年、2009年分别进行过修改。另外,现行中国工会章程于2008年制定。工会法把中国工会定位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条),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教育职工,……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政权”(第五条)。所以可以说中国工会是为贯彻党的领导而存在的。工会章程则明确规定它是“共产党领导”的组织,是党的“桥梁和扭带”,是“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最后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的会员由企业的全体职工构成,不排除企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代表企业主利益的人。全总的主席,按惯例都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领导兼任,地方总工会的领导也大抵如此。企业工会领导则由企业副职领导担任。工会领导的产生普遍采用间接选举制。工会的经费主要依靠企业拨付。不存在复数工会的问题。对罢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意味着罢工并不为法律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任何保护。总体来看,韩国的劳动组合是基于宪法中有关劳动三权的规定而存在的,而中国工会是为了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章程序言第七段)而存在的。韩国是以承认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而进行制度设计的,欲以劳动组合对抗强大的资本势力。而中国工会的角色定位并不是资方的对抗性组织或牵制力量,而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和教育职工,使之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的组织。(工会法第四条、第五条)。基于上述特点,在私有企业中,工人并不认为工会是自己的“代表”和“保护”人,南海本田罢工即是典型一例。近几年,全总领导的中国工会面临着诸多挑战,也发生着一些变化,本文仅从中国工会不同于韩国劳动组合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抛砖引玉,以刺激此方面的研究。

발행기관:
법학연구소
분류:
법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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