학술논문동북아법연구2014.01 발행
台灣遺產稅變革之檢討 ─高額累進稅制改為低比例稅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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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克 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財稅法學中心主任)
7권 3호, 67~85쪽
초록
2009年1月台灣遺產稅做了重大變革,將原遺產、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由50%降至10%,並採行單一稅率(比例稅),遺產稅免稅額由新台幣(下同)779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每年111萬提高至220萬元,藉此降低避稅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及建構合理租稅環境。根據財政部說法,長遠而言,透過租稅誘發效果之發揮,將增加經濟動能,有助稅基自然之增長,對整體稅收產生回饋效益;對促進稅負公平及平均社會財富亦有正面影響,落實稅致利益共享;但學者對此則有不少爭論。現該修正已歷5年,其得失值得吾人更進一步檢討。此次變革,在全球金融危機經濟不景氣情況,主要係對因遺產稅稅率過高之外流資金,期望因此回流。現實結果,改為10%比例式遺產稅法後,外流資金確有相當部分回流;規避遺產稅案件,亦有顯著減少。惟期待回流資金投資國內,改善經濟環境,則因修法過於粗糙,單純降稅,未能參考比較法以遺產稅調降作為經濟誘因,而以遺產投資所創造之就業機會為條件,以平衡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回流資金多用作炒作土地及豪宅,致貧富不均惡化,喪失稅法改革之難得歷史契機。亦難免為富人減稅,而未同時顧及對失業者及低所得者之照顧。變革後遺產稅稅收年均減少64億元,雖非巨量,但原先期待提高GDP 600億元,及因經濟成長所增加之稅收,則因資金回流非用於投資而落空。遺產稅高額累進稅率既已廢止,遺產稅未能因勢改為符合量能原則繼承稅;而採比例稅,各繼承人之遺產稅之不可分之債已不存在,而為可分之債,而原有稅法中公同共有及連帶債務關係未能及時修正,對納稅人權利保障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 발행기관:
- 동북아법연구소
- 분류:
- 비교법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