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 시기 지방관이 알아야 할 ‘檢驗’ 관련 법률 ― 宋慈의 『洗冤集錄』 「條令」에 대한 분석 ―
The Rules for Autopsy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ers Need to Know in the Southern Song Period : Focused on Analysis of Xiyuanjilu Tiaoling
최해별(이화여자대학교)
129호, 107~143쪽
초록
南宋淳祐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编撰的《洗冤集录》是当时地方官在实行检验时可以参考的“检验参考书”,作者特别在其卷首安排〈条令〉,搜集并整理当时地方官须知的检验相关法律。本文通过对此的分析,考察到当时屡次任过提点刑狱的一位地方官所整理的有关检验法律的具体面貌和特点。本文首先追溯到〈条令〉的共29条法规的出处并分类各条法规的内容,然后分析了宋慈除了收录《庆元条法事类》〈检尸〉中的规定之外他所补充的法律规定。这些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到当时作为提点刑狱的宋慈在编撰〈条令〉时所重视的内容并当时中央颁布的法规如何传播到“地方”的过程。〈条令〉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收录对检验官违法(包括“违制”)行为的处罚规定(共9条);第二,在实行检验时需要注意的行政方面的规定(共14条);第三,检验官及判官在判断死因并进行判决时须知的相关法律知识(共6条)。追溯〈条令〉共29条规定的出处,最多的是来自嘉泰二年(1202)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检尸〉,共18条(62%)。其他的是来自《宋刑统》、《申明刑统》以及一直到南宋淳祐(1241-1252)年间颁布的诏敕等,其中有些内容发现于《宋会要辑稿》〈刑法〉中的〈检验〉和〈格令〉等。但也有些诏敕未收录《宋会要辑稿》中,可见〈条令〉的史料价值。分析〈条令〉的法规,有关检验的行政方面的内容全都收录了《庆元条法事类》〈检尸〉中的规定,其他有关检验官及地方官的违法规定以及在判定死因和进行判决时须知的相关法律知识都是来自宋慈参考的其他现行法典,如《宋刑统》、《申明刑统》及相关诏敕。除了《庆元条法事类》〈检尸〉之外, 宋慈所补充的法规,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检验官的违法行为中对检验结果的“不定”、 “不当”、 “不实”的处罚规定;第二,在处理诬告事件时需要的法律知识,如对有人“妄告”、亲属“妄认”、官府“妄勘”的处罚规定;第三,在判决殴打、杀伤事件时须知的所谓“他物”及“保辜”的相关规定。这些内容明显反映出与《庆元条法事类》〈检尸〉不同的〈条令〉的特色。〈条令〉具有特定编撰目的,即尽量搜集分散在各处的检验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检验官有效地实行检验,因此它充分反映了司法现场的需求及必要。可以说,宋慈的〈条令〉就是不仅为提高检验行政上的效率,还为追求准确的结果及其报告而做的“私撰法典”。另外,宋慈的〈条令〉还给我们解释南宋时期地方官法律知识的具体来源。从检验相关法律知识推定,南宋末期地方官主要通过《庆元条法事类》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此外,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唐律的基本内容,及两宋时期对《宋刑统》进行解释及补充的《申明刑统》也是构成他们的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最后,他们还关注编撰《庆元条法事类》之后颁布而经过“编敕”过程的各种诏敕。这类诏敕最反映出现实的变化趋势,地方官也不得不关注随时颁布的各种诏敕。总之,宋慈强调对检验结果的“不定”、“不当”、“不实”的处罚规定,处理诬告事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殴打、杀伤事件中的“他物”、“保辜”的规定等,说明宋慈在〈条令〉中所重视的就是准确的死因判断和报告,及以它为基础的公正判决。从中我们还能推测到宋慈为何编撰《洗冤集录》这样的检验参考书,即让各地检验官及地方官熟知相关的基本知识。众所周知,宋朝越来越重视检验这一阶段而到南宋检验制度越来越完整,朝廷对检验官的要求也随之严格。《洗冤集录》就是为应付这种变化趋势而地方官自己摸索方法的结果。特别是〈条令〉反映出,地方官不尽为行政上的效率,还为准确的结果并以此为基础的公正判决所作出的不断努力。
- 발행기관:
- 동양사학회
- 분류:
- 역사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