학술논문가족법연구2015.11 발행
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人民遺產之相關規範
The Law of Succession of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黃詩淳(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29권 3호, 67~82쪽
초록
本文概括地介紹了臺灣法對於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人民遺產的規範. 1991年5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授權以法律來規範兩岸人民關係。 而根據憲法的授權所制定的便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於1992年7月31日公布, 同年9月18日起施行。 臺灣法對於大陸人民繼承臺灣人民在臺灣的遺產, 加諸了種種限制, 包括須在一定時間內為意思表示、金額有上限、無法繼承取得不動產, 以及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人民時, 政府機關介入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等。 此些限制, 除了不動產相關規定外, 並不存在外國人繼承臺灣人遺產的情形中。 因此在繼承方面, 大陸人民的權利確實明顯較外國人為壓縮。 其次, 大陸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繼承大陸之遺產並無特殊要求, 相對地, 臺灣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繼承作了嚴格限制。 此外, 香港人民跟澳門人民雖已回歸中國大陸統治, 但至今臺灣仍依港澳關係條例, 類推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 關於繼承事件, 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何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一政治實體下統治的地區人民, 臺灣之法律卻給予不同之對待?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其不合理性, 應儘早修正。
- 발행기관:
- 한국가족법학회
- 분류:
- 법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