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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중국고중세사연구2021.05 발행KCI 피인용 4

家傳하는 簡牘 문서 ― 睡虎地秦簡 법률문서 성격의 재고 ―

The Bamboo Manuscripts Passed on to the Family — Reconsideration of the Nature of Shuihudi Qin Bamboo Legal Documents —

금재원(西北大學)

60호, 109~143쪽

초록

對於所謂簡牘法律文書研究,始於1975年睡虎地秦簡出土。雖然睡虎地秦簡目前成為了簡牘法律文書的典範,但它在秦漢時期廣泛的墓葬文化中,只不過是個別事例,含蓄其固有的特點。例如,墓葬年代與睡虎地秦墓幾乎同一時間的嶽麓秦簡,其中的法律文書適用於秦帝國時期新體制的法律令。與此相反,睡虎地秦簡與秦帝國體制不符合,都反映出戰國時代的情況。本文為解決這疑問,重新檢討從法律文書最初形成到最後隨葬的基礎事實。首先,目前看的所有簡牘法律文書並非是原本,而是其抄寫本或傳授本。而且,所有法律都發源於官方,由於某個原因法律傳播給私人,並葬在個人墓裡的,就是我們今天看的簡牘法律文書。這可以分為官方傳播的“公共傳播”與官方給私人或私人間傳播的“私人传播”。以此为基础重新考察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的性格。 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隨葬者十一號墓主“喜”,歷任安陸、鄢縣史或令史的期間,可能一直參與律令校勘工作。為律令的校勘必須要提前學習有關知識,所以墓主“喜”需要抄寫或參考律令。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就是其產物,可以說是一種私人傳播的結果。 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形成年代沒有與墓葬形成年代相同,到秦帝國時期其文書已在官方領域失效。而且,《秦律十八種》和《法律答問》等看似在“喜”任官前成書,反映出“喜”身份的繼承性。這些文書應之前被“喜”父親收藏,然後“喜”作為“史子”時傳授到了。同樣,“喜”隨著職務調動或升職,對不必要的法律文書可能被傳授給了“喜”的儿子或其他親戚子弟。古代中國的“史”,主要以家學傳統為基礎進行繼承,“喜”也可能為了將家庭子弟培養成史,而家裡具備相應的教育環境。 然而,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為什麼再次被“喜”收藏並隨葬了呢?那可能是因為家人考慮到該文書是墓主生前抄寫或使用過的,所以決定了與墓主隨葬。文書的隨葬一方面也意味著文書的廢棄,最終廢棄文書的原因可能是於秦始皇三十年的時候,變成了對所有家人不再需要的文書。從法律使用者的立場來看,與戰國時期的法律相比,秦帝國時期製作的文書會更加有用。再加上,如果“喜”自秦王政二十一年以來到秦帝國時期一直任職,他會除隨葬文書之外還會收藏了反映最近經歷的多數法律文書。那麼,對於繼承史職的兒子們來說,收藏文書中秦帝國時期的法律文書是更加有用的,應當反映最近經歷的法律文書被傳授給了他們,相反,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再也沒有用處,而由此被選定為隨葬品。

발행기관:
중국고중세사학회
DOI:
http://dx.doi.org/10.15840/amch.2021..60.004
분류:
역사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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