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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논문원광법학2022.12 발행

侵害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On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of Pet Infringement-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183, Paragraph 2,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RC

Yin Tai Shun; Xu Lin

38권 4호, 191~219쪽

초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养宠家庭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宠物纠纷也具有普遍性。宠物作为寄托主人情感的特定物,侵害宠物致死,会使与宠物感情深厚的主人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进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人格物理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出发,分析了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人格化宠物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成为主人情感寄托的对象。侵害人格化宠物,本质上是侵害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保护人格利益的角度出发,侵害宠物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宠物主人应获得权利救济。《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我国民法对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飞跃发展,改变了法律从侧重财产权益保护到侧重人格权益保护的现状,为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适用时应严格把握构成要件。我国立法也可以借鉴符合我国时代背景的立法经验,如瑞士的立法经验来完善侵害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精神权益,解决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民法典》以及将要制定的动物保护法中规定有关侵害宠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颁布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将人格化宠物明确纳入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适用范围。

발행기관:
법학연구소
DOI:
http://dx.doi.org/10.22397/wlri.2022.38.4.191
분류:
기타법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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